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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业小农抑或家庭农场——中国农业家庭经营组织变迁的路径选择

摘 要:

农户家庭是中国农业的微观组织基础。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推进,农户家庭经营也在不断变迁和分化。本文简要回顾了农户家庭经营的相关理论与文献,分析了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中国农户家庭经营的演变历程与分化现状,并以家庭经营组织创新的重要形式——家庭农场为重点进行了研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未来家庭经营组织创新的发展方向,即将专业化与兼业化作为中国农业家庭经营发展道路的二元选择。

一、引言

中国的改革开放始于农村,通过重塑农户家庭在农业经营中的主体地位,推动了解决温饱问题和支撑农业持续发展。《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强调,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

从理论渊源看,农业生产采取家庭经营方式具有大量支撑。农业生产的对象是活的生命体,生产过程是经济再生产与自然再生产的统一,农业生产时间和劳动时间不一致,这与其他产业相比存在根本区别( 郑景骥,2001; 刘奇,2013) 。这些特点决定了在大部分农业生产领域难以复制像工业生产那样集中、统一和高度标准化的模式。而家庭依血缘、亲缘关系而维系,是生产单位与消费单位的统一; 家庭成员的性别、年龄、体力、技能上的差别,与农业生产多样化的劳动需求相匹配; 利益共同体的特征决定了家庭经营的动力是内生性的,能够有效克服其他组 织面临的 监督和激 励难题 ( 刘奇, 2013) 。两方面的因素共同决定了农户家庭在农业生产领域的优越性。

从实践发展看,农户家庭始终是农业生产经营的最主要载体。自人类进入封建社会以来,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从事农业生产( 经营) 都是农业经济组织的普遍形式( 刘珏,2002) 。发达国家农业大多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甚至在经营规模不断扩大的过程中也 并未动摇 家庭经营 的地位 ( 刘奇, 2013) 。发展中国家绝大多数农民属于小农生产者,85% 以上农民耕种的土地少于两公顷( 世界银行,2008) 。无论是农户之间联合与合作所建立的各种组织,或是工商企业组织等外部组织的进入, 均不能完全替代家庭在农业生产中的地位

然而,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推进,农户家庭正在迅速分化,不同类型的家庭经营主体呈现出差异化的组织特征和行为取向,即便小农户也表现出较强的异质性。世界银行( 2008) 指出,一些小农户以市场为导向,一些小农户则经营糊口农业。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是意味着同等对待日渐分化中的所有农户,还是应对不同类别农户有所差别? 这是具有重大意义的方向性问题。本文拟分析农户家庭分化中的兼业化和专业化趋势, 并重点就专业化组织创新的重要形式———家庭农场进行剖析,在此基础上对家庭经营组织变迁的方向作出总结性评述。

二、专业化与兼业化: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农业家庭经营组织变迁的基本方向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农户家庭一直处于不断的变迁分化中,并产生了多方面的影响。

(一)农户家庭分化的主要环境与制度背景

中国农户的分化是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推进而产生的,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

1. 城镇化进程中的农业劳动力转移。改革开放后,城镇提供非农就业机会增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应运而生。到2013年底,中国的城镇化率达到53. 73% ,比1978年提高了将近两倍; 农民工规模达到26984万人,平均每个农户就有一个农民工。目前,中国第一产业从业人员已经从1991年最高峰时的3. 91亿人下降到了2013年的2. 42亿人,占就业人员的比重则从1978年的80. 5% 下降到了2013年的31. 4% 。这显著改变了农户资源配置和生产经营的环境,是农户家庭经营分化最重要的背景。

2. 国民经济与农产品流通市场化改革。自20世纪80年代改革农产品购销体制,到2004年全面放开粮食市场和价格,中国农业的生产和流通的市场化改革逐步推进,使农民成为了面向市场的生产经营主体,但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是不完整、不平等的。由于农户经营规模小且组织化程度低,与其他市场主体相比处于不对等的弱势地位,对农产品价格的影响力极为有限。*在农产品产销链条中,农民投入多、耗时长、风险大,但获得的利润相对较少。

3. 集体所有、农户承包的农地制度安排。农村改革中,中国形成了农地集体所有和承包经营权 “两权分离”的制度安排,农户依据人口、劳动力等条件平均分配本集体土地,这奠定了中国农户小规模经营的制度基础。土地不得买卖,而且除了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之外,承包地一般不得被收回。这成为了30年多来中国农户“离农不离地”的“亦工亦农”经营模式以及小规模经营的制度根源。

(二)农户分化中的兼业化与专业化方向

从就业的角度考察农户的分化,总体上可分为专业化和兼业化两个方向。

1. 农户兼业行为的普遍化。中国农户的非农兼业经营行为随着劳动力转移的增多而日益普遍化。如表1所示,1993—2013年纯农户的比重在持续减少,所占比重下降了10. 25个百分点; 纯非农户的比重也明显增加,20年间增加了近2倍; 以农业为主兼营非农业户比重先增后减,总体变化不大,2013年比1993年下降了2. 29个百分点; 以非农业为 主兼营农 业户的比 重大体稳 定在16% ~ 19% 。

表1 中国农户兼业经营构成情况表

数据来源: 全国农村经济社会典型调查数据汇编( 1986—1999 年) ,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调查数据汇编( 2000—2009 年) ,以及全

2. 专业农户的产生和壮大。与兼业化趋势相对应的是,各种专业化农户也在产生壮大。一是专业大户。据农业部统计,截止2013年底,全国经营面积在50亩以上的专业大户超过287万户。二是家庭农场*。截至2012年底,全国30个省份( 不含西藏) 共有家庭农场87. 7万个,经营耕地面积达到1. 76亿亩。三是生产服务专业户。部分农户从普通农户中分化出来,围绕农业产前、产中和产后环节提供专业化服务。例如,根据农业部的统计, 2013年全国农机专业户已经超过520万个。

(三)兼业农户和专业农户农业经营行为的不同特征

从在农业经营方面的行为表现看,兼业农户和专业农户的表现存在明显差别。

1. 生产经营目的的差异性。对于专业农户而言,农业既是职业也是收入的全部或主要来源,其产品大部分要面向市场销售。据农业部2013年的调查数据计算,目前全国68. 2万种粮大户粮食产量达746亿公斤,户均粮食产量10. 95万公斤,产出水平及商品化程度均远高于普通农户。随着非农收入比重的增加,农业经营对兼业农户的重要性逐渐降低。以农为辅的所谓第二类兼业农户生产目的逐步演变为“保口粮”、“保自给”,甚至逐步退出了商品农产品供给。

2. 生产技术选择的差异性。随着农业生产在家庭收入来源构成中比例的下降,农户对农业经营的重视程度也会降低,专业农户对农业生产技术更加重视。农业部2013年的调查表明,种粮大户粮食平均亩产486公斤,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33公斤。与兼业农户相比,专业农户更加具有采用先进生产技术的动机与能力。不少专业大户不仅自身具有应用先进技术的积极性,而且成为了新技术、 装备的推广者,产生了生产技术的“溢出”效应。

3. 进入市场方式的差异性。总体上,中国大多数农户家庭属于分散的低组织化小农。即便如此,由于农业在家庭经营中的地位不同,专业农户对市场比兼业农户更为敏感,提高组织化程度和市场地位的积极性也更强。目前,很多专业大户积极领办农民合作社,还有一些专业大户进行了各种形式的登记或注册以取得市场主体资格。据统计,截止2012年底,在全部家庭农场中,已被有关部门认定或注册的共有3. 32万个。

4. 土地利用行为的差异性。据农业部2013年的调查,家庭农场平均经营规模200. 2亩,是全国承包农户平均经营耕地面积( 7. 5亩) 的近27倍。总体上专业农户有着比兼业农户更高的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但专业大户的土地利用行为也有不利的一面。主要原因在于专业大户基本都是流转土地从事经营,而土地流转期限普遍较短,因此很多大户采取了掠夺式的短期化经营方式,不利于土地长期可持续利用。

三、专业农户的重要形式:中国家庭农场发展的典型案例与独特性

继在2008年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和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出现“家庭农场”相关表述之后,中国的家庭农场迅速发展并呈现出独特的发展轨迹。

(一)中国家庭农场发展的典型案例分析

中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开始了家庭农场的实践,近年来发展家庭农场更是各地探索的重点领域,产生了类型多样的家庭农场。

1. 上海松江的家庭农场。2007年以来松江区开始了家庭农场的实践探索,到2012年底,家庭农场的数量已经由20多家发展到了1206家,经营粮田约13. 7万亩,占水稻种植总面积的80% 左右。 松江的家庭农场具有四方面特点: 一是家庭经营。 亦即经营者自耕,主要依靠家庭成员经营,一般不常年雇工。二是规模适度。土地规模大多在100 ~ 150亩,最少的有80多亩,最多的200亩左右。 三是一业为主。家庭成员的主要职业是农业,家庭收入主要来源于农业。2008—2012年,家庭农场平均净收入由8. 1万元增加到了9. 5万元。四是集约生产。建立家庭农场主准入和退出机制,将土地、劳动力、农机等生产要素适当集中,2008—2012年水稻亩产增加6. 1% 。除国家的普惠性政策之外,松江区还采取了提高种粮补贴、增加农机补贴、 实行贷款贴息和保险补贴、改善基础设施等扶持政策,并在强化农业生产服务、规范引导土地流转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通过发展家庭农场,松江区的粮食生产和农业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 家庭农场经营者年龄以46 ~ 55岁的新型职业农民为主, 部分地区还出现第二代农民,解决了农业后继无人问题1。

2. 浙江慈溪市的家庭农场。20世纪80年代,随着农村劳动力向第二、三产业转移,慈溪市土地逐渐向种粮大户、种田能手集中。1988年, 慈溪市允许试办家庭农场和合作农场,此后一大批种植场、苗木场、示范场等主体注册登记为法人实体。进入21世纪以来,慈溪市加大了对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的指导与扶持。2001年7月9日,慈溪市出现了全省第一家经工商登记的家庭农场———慈溪市周巷镇建鸿果蔬农场。2004年,慈溪市设立“中小农场发展基金”,安排100万专项资金对家庭农场进行补助,此后家庭农场呈爆发式增长,每年新注册家庭农场100家左右。 2006年,慈溪又出台了新一轮土地流转政策,鼓励发展50亩以上的土地规模经营和委托流转,50亩以上家庭农场比例也逐步增大。截止2013年上半年,慈溪市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家庭农场有1030家,其中50亩以上家庭农场506家,总经营面积超过14万亩。2012年家庭农场产值11. 7亿余元,占全市农业总产值的23% ,农场亩均产出比普通农户高出30% 以上2。

3. 宁夏平罗县的家庭农场。 平罗县位于宁夏平原西部,2012年以来,平罗县把家庭农场作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内容,制定了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土地流转和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建立了经营主体准入、监管、考评、扶持、退出机制和向规模流转经营主体颁发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书制度,在“规模连片、经营年限、良种良法、机械化生产、登记注册、基础设施投入、农业保险、发展优势产业、经营效益”等九个方面设定了硬性指标,要求家庭农场必须是本地农民流转本村队农户耕地,经营规模在200 ~ 500亩。重点选择了一批基础条件好的示范性农业家庭农场,政府予以重点扶持,鼓励其建设晒场、机库和仓储等基础设施。截止2013年底,平罗县新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182个,其中注册家 庭农场112个,土地流转面积已达到30万亩,占全县耕地31. 5% ,农业集约规模效益逐渐显现,特色产业的知名度大幅提升。

上海松江区、浙江慈溪市、宁夏平罗县的地理区位、经济发展阶段、农业资源禀赋等方面差别较大,总结其家庭农场兴起发展的原因,可发现一些共同特征。首先,家庭农场的产生发展要以农业劳动力的大量转移为前提。1988—2012年,慈溪市的务农劳动力占农村劳动力的比重从56% 下降到12. 1% 。松江区目前近20万农村劳动力中,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已经减少到了1万人左右。宁夏平罗县近年来县域经济发展较快,农村劳动力大量富余的局面也在根本改变。其次,家庭农场的产生发展要以农业支持保护能力的增强为条件。松江区2008年三次产业的比重为1∶69. 6∶29. 4,家庭农场的探索始于农业占GDP比重下降到较低水平之时。慈溪市2003年第一产业在地区总产值中的比重下降到了7. 4% ,到2013年更是只有4. 8% 。 平罗县2012年第一产业占比为14. 6% ,也已下降到了较低水平。这3个地区家庭农场的产生发展, 与经济发展和第一产业比重的降低基本是同步推进。再次,家庭农场的产生发展体现出政府推动的明显特征。慈溪市在20世纪80年代就有家庭农场的探索,与地方政府对家庭农场的肯定和支持息息相关。2004年设立中小农场发展基金之后,家庭农场连续走上新台阶。宁夏平罗县家庭农场的产生发展,重要原因就是政府在推进农村经营管理制度改革中,把家庭农场作为扶持发展的新型经营主体给予了政策扶持。

(二)家庭农场的一般特征与中国家庭农场的独特性

家庭农场是许多国家农业制度的基础,但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其内涵和外延并没有统一的标准,既存大同又有小异。对中国来讲,家庭农场这一用语属于舶来品。典型案例和统计情况表明,除了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专业化经营、商品化生产等国际家庭农场的共同特征外,中国的家庭农场更多是与小规模兼业农户对应的一个特殊概念。

1. 家庭农场必须具备一定经营规模。国外家庭农场的基本含义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农业生产单元,规模大小并不成为区别家庭农场与其他农业经营主体的根本要件。但中国自20世纪出现家庭农场发展的实践以来就始终有对经营规模的限定,这是最具中国特色的家庭农场内涵之一。2013年农业部组织的统计中,家庭农场的基本标准之一是从事粮食作物、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土地经营面积达到50亩( 一年两熟制地区) 或100亩( 一年一熟制地区) 以上。

2. 家庭农场的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经营。 中国把以农业收入为主作为家庭农场认定的条件之一,要求其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经营收益的80 % 以上。与之相比,很多国家并没有以此作为区分家庭农场与非家庭农场的标准。目前,美国的220万个家庭农场中,经营者主要职业不是务农的生活式农场占到了45% 。而且越是小型家庭农场,收入构成中来自非农收入部分所占比重越高。中国对家庭农场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经营的要求,体现出通过发展家庭农场以解决农业发展中存在的“农业副业化”和“谁来种田”等问题的强烈关注。

3. 家庭农场的市场主体特征尚不明显。家庭农场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理应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获得法人地位。俄罗斯的《家庭农场法》就明确规定家庭农场是享有法人权利的独立生产经营主体。中国也有部分地区在赋予家庭农场市场主体地位方面有所探索。但总体对于家庭农场的市场主体地位并未作特别强调,实践中大部分家庭农场未进行工商登记。据统计,目前的87. 7万个家庭农场中,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仅1. 53万个, 占1. 74% 。

4. 家庭农场是农业政策的优先对象。 近年来,家庭农场已迅速成为了各项强农惠农政策的集中支持对象。2014年2月农业部发布的《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 “要将家庭农场纳入现有支农政策扶持范围,并予以倾斜,重点支持家庭农场稳定经营规模、改善生产条件、提高技术水平、改进经营管理等。……推动落实涉农建设项目、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信贷支持、抵押担保、 农业保险、设施用地等相关政策,帮助解决家庭农场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家庭农场的发展前景:基于与兼业小农的比较分析

家庭农场是专业化农业家庭经营组织的典型代表,能否引领未来农业家庭经营组织创新的方向,不仅取决于自身的因素,也与兼业农户的发展密切相关。

(一)家庭农场的优势与局限性并存

总体而言,家庭农场的组织制度,既保持了家庭经营的制度内核,同时又是对兼业小农经营模式的一种扬弃,满足了当前解决中国农业诸多问题的现实需要。首先,家庭农场在提升农业经营规模上显露出明显的绩效。到2012年底,中国家庭农场的平均经营规模200. 2亩,尽管与欧美相比仍属小规模经营,但与一般农户相比已有了根本性变化。 其次,家庭农场经营能够有效提高人地资源配置效率。目前家庭农场经营的耕地面积很大一部分来源于通过市场方式流转其他农户的土地,对于优化农村人地资源配置作用巨大。第三,家庭农场经营模式还兼顾了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率。中国强调把规模经营控制在“适度”范围,而家庭农场的劳动力以家庭成员为主,为控制经营规模在 “适度”范围提供了制度保障。

与此同时,家庭农场的发展也还面临一些限制因素:

1. 家庭农场的发展速度受制于农业劳动力转移和市民化步伐。中国农业依然承担着重要的就业吸纳功能。按照家庭农场平均经营土地200亩推算,约1000万农户就可以满足中国农业生产所需,这就意味着2亿多农户大部分需要转移到其他产业。而目前中国尚有2. 34亿农民工及其家属虽然被统计为城镇人口,但远未实现城镇化。即便到2020年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还有超过1亿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不能市民化*。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市民化将是一个较长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对于农业的就业贡献仍不能完全否定,这对家庭农场的发 展构成了 硬性约束。

2. 家庭农场的发展还要受到农村土地制度的影响。从制度层面看,“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制度安排,使家庭农场只能在土地流转框架下获得一定的土地经营权。从操作层面看, 土地流转市场不健全加剧了家庭农场经营难度。 土地流转行为不规范,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的比例只有65% 。流转短期化特征明显,土地细碎化程度突出,相当一部分家庭农场很难长期稳定流转到集中连片的土地。此外,土地流转费用大幅刚性上涨,明显增加了家庭农场的经营成本。据农业部2013年的调查,全国土地流转费用亩均455元,而2009年仅为259元,年均增幅接近20% 。

3. 家庭农场自身的原因也不容忽视。家庭农场较好解决了兼业小农在农业生产领域面临的种种弊端,但在解决小农户与大市场的矛盾方面,其成效仍然需要继续观察。家庭农场只有很少的一部分进行了工商登记或其他形式的登记,绝大部分与专业大户并无本质区别; 家庭农场尽管规模明显大于一般农户,但“小而全”、“小而散”的问题并未根本解决,小规模经营农户所面临的农产品加工、 储藏、运输、销售等流通领域的难题,家庭农场依然存在、有的甚至更加突出; 家庭农场也没有改变生产者相对于高度组织化、规模化流通主体的弱势地位。此外,家庭农场还面临着经营者素质有待提高、基础设施条件较为薄弱、融资难题普遍存在、配套政策尚不完善、服务体系有待健全等问题。

4. 政策扶持下部分家庭农场存在发展偏离正确方向的风险。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4年初,全国已有9个省、55个市县出台了扶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文件,农业部也出台了支持发展的意见,这为家庭农场的发展壮大创造了有利条件。但政策扶持也相应增加了家庭农场发展的风险。典型例子是,2007年国家颁布实施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出台了各种优惠政策,短时期内农民合作社呈现 “井喷”式发展,但政策优惠也引致出现了一些非合作社组织“戴红帽子”,甚至出现了不少以合作社名义套取优惠政策的行为( 李谷成等,2012) 。 前车之鉴,家庭农场的发展从启动之初就要防止 “播下龙种、产出跳蚤”的行为。

总而言之,中国的家庭农场经营模式展现出在政策支持下的广阔发展前景,但也面临着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体现出优势和局限并存的格局。 在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家庭农场发展前景广阔,但机遇与挑战并存,只能与经济发展阶段和农村劳动力转移相适应,只能坚持规模适度的内在规定性,发展速度和发展空间受到一系列限制。

(二)兼业小农的劣势及其生命力

兼业小农的弊端客观存在,但其合理性同样存在,而且克服兼业小农的弊端也不仅仅只有家庭农场这唯一途径。

1. 兼业小农的长期存在具有客观必然性。一方面,家庭农场发展受到限制的原因,反过来就是小农兼业将长期存在的原因。只要农业劳动力就业转移和人口迁移不同步的现象持续存在,那么兼业小农就有其长期存在的制度空间和生存土壤。 另一方面,即便最终实现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也并不意味着就完全消除了兼业小农的生存土壤。 即便在工业化、城镇化已经达到很高水平的国家, 兼业农户或兼业家庭农场依然有旺盛生命力。美国目前有220万个农场,其中退休者农场和生活式农场 ( 就其性质 而言可视 作兼业农 户) 占到了约54% 。

2. 兼业小农有其内在合理的存在逻辑。从农户家庭角度考察兼业经营具备合理性。首先,兼业经营有利于家庭收入最大化。兼业小农能够同时以农业和非农业两种生产和就业来维持生活,通过在不同产业之间调整资源配置来实现家庭收入最大化。其次,兼业经营有利于家庭劳动力资源配置。与第二、三产业相比,农业生产经营对劳动力的要求相对宽松。让一些年纪较大或不便外出的劳动力从事农业,与让具有较高技能的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就业一样,同是优化家庭劳动力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第三,兼业小农还具有超经济功能。例如美国的退休农场、生活农场等,很多经营者关注的并非仅仅是农业的产出功能,诸如对农业生产的亲自然特征、对农村生活的向往等,同样是农业兼业行为的价值体现。

3. 兼业小农的弊端可通过多种渠道克服。在兼业小农情况下推进农业现代化,目前已有不少较为成功的探索。首先,随着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 将兼业化农户纳入服务对象范围,农业生产的很多环节可以通过服务外包的方式来解决,“老弱农户 + 社会化服务”同样可以发展现代农业。其次,农业科学技术进步存在多种选择路径,能够满足专业经营或兼业经营不同需要。舒尔茨早就论述过农业机械的“假不可分性”,农业科技进步同样可以开发针对兼业小农的实用技术。第三,兼业农户面临的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也可从发展农民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经营等途径探索解决。典型案例如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现有制度环境约束下不断“试错”、总结和优选,转变农业经营方式,创新农业组织制度,通过土地托管和合作社服务能力提升等,解决发展现代农业中“谁来种地”、“如何种地”等问题。

综合分析,兼业小农经营模式尽管存在种种弊端,但在特定的发展阶段和特殊国情下依然具有一定生命力,而且其弊端也并非完全不可克服。与发展家庭农场一样,在兼业小农条件下推进农业现代化,也是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重要内容。

五、结论性评述:专业化与兼业化——中国农业家庭经营发展道路的二元选择

通过对农户家庭在农业经营中地位和作用的考察,以及对农户家庭分化中专业化和兼业化两个方向的探讨,并重点就家庭农场这一组织创新形式进行分析,可得出以下基本结论:

1.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农户家庭一直处于不断的分化之中,农村劳动力转移、农业农村市场化改革和农村土地制度安排是影响农户家庭分化的基本因素。经过30多年的分化,中国农户兼业程度不断加深,同时专业农户也不断发展壮大,日益分化为专业农户和兼业农户两大群体。

2. 专业农户与兼业农户相比,生产目的更加商品化、生产技术更加先进、组织化程度相对较高、 资源利用效率也更高,其代表性组织是家庭农场。 中国的家庭农场既有国际上家庭农场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专业化经营、商品化生产等共同特征, 同时还表现出必须具备一定经营规模、收入主要来自农业、市场主体特征尚不明显、是国家政策的优先支持对象等特征。

3. 通过对三个地区典型案例的分析表明,家庭农场具有相对于兼业农户的多方面优势,因而成为了政府解决“谁来种地”问题的重要政策对象。 但中国家庭农场的发展空间受到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市民化、农村土地制度安排以及自身组织特征等方面的限制,政府的政策支持也有使家庭农场偏离正确发展轨道的风险,其发展空间受到一定限制。

4. 作为与专业农户相对的一种组织形式,以农为辅的兼业小农对农业生产具有明显不利的影响,若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条件分析,以农为主和以农为辅两类兼业小农的存在都具有长期必然性; 从农户家庭的角度考虑,兼业小农的生产经营行为具有合理性。

5. 兼业小农对农业生产的不利影响并非不可克服,家庭农场和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都是促进兼业农户兴利去弊的重要力量。可通过发达且以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为主的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为提升兼业小农和专业农户的运行绩效创造条件。与此同时,家庭农场是未来中国农业企业家的孵化器,通过其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为大量兼业农户指明发展方向。以家庭农场主为代表的农业企业家 + 发达的农业生产性服务业 + 兼业农户,也是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途径。

综上所述,专业化与兼业化是中国农业家庭经营组织分化为两个并行不悖的方向,在较长时期内促进二者竞争中合作、在合作中竞争,有利于完善农户结构演变的方向,更好地为建设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提供良好的组织基础。以专业农户完善替代兼业小农,抑或以兼业小农完全排斥专业农户,都非明智之举。专业化与兼业化同是中国农业家庭经营组织变迁的二元方向,两者对于农业经营都不可偏废。未来在政策取向上,既要强化对家庭农场等专业家庭经营组织的扶持,为其发展壮大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也要通过促进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的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引导兼业农户特别是以农为主的兼业农户发展现代农业。

作者:赵佳 姜长云 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国家发改委产业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

基金: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课题“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模式、机制、需求及不同区域支持重点的选择”(编号:71273070)的专题研究成果;

来源:农业经济问题2015年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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